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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更加明确 标尺更为清晰
解放日报
如何理解“不能回头、不能松懈、不能慈悲”?怎样“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可以看到更明确的要求、更系统的部署。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
■嵇绍岭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反腐败绝对不能回头、不能松懈、不能慈悲,必须永远吹冲锋号。
如何理解“不能回头、不能松懈、不能慈悲”?怎样“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可以看到更明确的要求、更系统的部署。
“不能回头”,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党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
本次修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条例》的第三次修订,持续释放出以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鲜明信号,重在为从严从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修订的《条例》在政治纪律部分充实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增加了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更加充实、表述更加清晰、界定更加精准。
同时,落实关于“三个务必”的要求,在第2条指导思想中写入“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在第3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
落实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等等。
“不能松懈”,进一步强调严格执纪和精准执纪,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坚持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充实完善一些违纪情形的内涵与外延,持续释放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强烈信号。
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
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比如,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
梳理近年来被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较为多发。比如,“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对配偶违规在管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知情但未予纠正,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又如,“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
对此,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包括完善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
针对监督执纪发现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还将原来一些适用相关纪律兜底条款处理的违纪行为逐一细化,调整完善为具体的纪律条款,给党员干部划定的行为边界更加明确、纪律标尺更为清晰。
举几个例子:在第56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91条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第126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不能慈悲”,进一步强调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在对象覆盖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将多个条款中关于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这意味着无论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还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拓展到所有党员,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体现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决心。
梳理各地退休干部被查处的案例可以发现:有的在职时便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企图利用退休逃避惩罚,妄想“退了退了,一退就了”,直至“东窗事发”;有的在位不收退休收,利用退休“打掩护”,上演“期权式腐败”等。
在管理周期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对党员干部离岗后和在职时一并提出严要求,完善了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在责任链条方面,新修订的《条例》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还充实了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所强调的,要进一步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新时代新征程上,要“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加强重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一体遵循、一体执行。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纪委副书记、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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