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闻
凯原法学院“刑法大师课”系列讲座第四讲举办
9月8日,“刑法大师课”系列讲座第四讲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举行。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马丁·瓦斯默教授以《企业犯罪与德国社团制裁法改革》为题讲授了德国社团制裁法的前沿理论。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代理教授马蒂亚斯·瓦赫特,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周铭川、陈可倩等担任与谈人。讲座由凯原法学院教授于改之主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唐志威担任翻译。
马丁·瓦斯默在讲座中首先对《德国社团制裁法草案》进行了介绍。他表示,在德国引入企业刑法或社团刑法原则上是值得肯定的,因为现有《德国秩序违反法》中的制裁工具对企业犯罪的遏制已达极限。《德国社团制裁法草案》可以消除目前存在的一些缺陷。例如,基于法定性原则的适用可以产生更加协调的遏制犯罪的效果,同时只有社团制裁才能充分反映社团相关犯罪的不法与罪责以及社团的社会责任等。又如,草案所规定的“注销责任”可以有效应对规避制裁的资产转移和重组等措施。此外,它也将消除迄今为止在追诉境外犯罪场合存在的模糊之处。然而,草案也存在严重的缺陷。一方面,法案的规制范围过于狭窄,另一方面,法案的规制范围又过于宽泛。例如,新法案并未采用社团真正责任的模式,其对社团所有成员设置严格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刑法中的罪责原则。又如,新法案缺乏对社团罚金制裁裁量的具体规定,且有关减轻社团罚金制裁的要求过高。同时,《德国社团制裁法草案》未设置保护性的规定,因此在内部调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件将得不到保护。最后,追偿权问题在新法律草案中也未得到解决。他认为,必须从根本上对草案进行修正,减轻现行法律有关社团制裁构造、适用以及执行方面的缺陷,且同时又不造成新的重大缺陷。
在与谈环节,于改之指出,由于中国单位犯罪的规范制定与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与德国相似的问题,瓦斯默教授的深入介绍对中国的单位犯罪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与现实意义。同时,她提出,德国秩序违反法是否本身就是针对企业犯罪。对此,马丁·瓦斯默介绍了德国秩序违反法的立法背景与沿革、该法与刑法的区别,指出该法更加偏向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微罪情形,例如交通问题、食品问题、公司会计不当行为等。
马蒂亚斯·瓦赫特探讨了企业犯罪刑事责任的论题。他指出,由于企业在这个社会上是承担责任的,因此对于企业犯罪在社会伦理上予以谴责是合适的。中国刑法中,单位也可以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并承担独立的责任,这往往不会被德国学界普遍认可,他们一般会认为这样就违背了责任原则,但该观点略显仓促,使得对责任的理解过于自然主义。此外,他对瓦斯默教授报告中量刑指南的制定必要性提出了疑问,也讨论了企业罚款终止程序的相关问题。
周铭川从中国与德国的立法模式差异出发,提出了个人见解。对于瓦斯默教授报告中提到社会制裁方式,即社团罚金制裁和保留社团罚金制裁的警告,他认为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
陈可倩指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罚金量刑时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结合瓦斯默教授的报告分析出现该情形的原因,提出了介于无限额罚金与精确标准之间的梯度量刑模式作为一种尝试的解决办法。同时,她也探讨了罚金刑的性质争议以及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差异。
马丁·瓦斯默对与谈内容进行了回应。他重点介绍了企业犯罪不同归责模式的区别以及企业犯罪与罪责原则之间的关系、量刑指南的相关争议、德国现行立法中解决企业犯罪的不当之处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