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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原法学院学术午间课堂第四讲聚焦“环境法学范畴新思考”

2023年3月29日,郭延军教授在凯原法学院202会议室以“环境法学范畴新思考”为主题,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探讨了环境法学范畴,为各位同学带来了精彩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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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郭老师根据范畴范形成的基本方法,即黑格尔首创、马克思唯物化改造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分析了目前有关环境法学范畴的各种学说存在的问题,指出环境法学范畴应是在完整的法学范畴体系中能够再现环境法现象的那部分具体范畴。  

接下来,郭老师提出了环境法学范畴形成的具体方法:第一步是选择科学的法的一般理论,弄清楚该理论所建构的法学范畴体系;第二步是认识环境法学所面对的基本环境法现象,在思维行程中由法学基本范畴上升形成反映基本环境法现象的范畴。

第二部分,郭老师按照实践法学话语体系,梳理了进入环境法的文本尤其是中国环境法的文本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并对它们进行定性和归类,具体内容是:一是体现环境利益的法权,包括分别体现公共和个人环境利益的权利;二是体现经济利益并影响环境的法权,主要体现个人经济利益的私人财产权与体现公共经济利益的国家所有权和国家管理经济事务的权力;三是与环境事务相关的其他法权,包括参与公共环境事务管理的政治权利、环境侵害诉权、体现为货币的财产权利、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权利;四是体现负利益和负值财产的义务。

郭老师特别强调了在环境法学研究者的眼里一定要看到环境法中的体现经济利益并影响环境的法权,否则是无法完整地认识环境法的内容和准确地认识环境法的功能的。

第三部分中,郭老师对环境法学范畴及其与实践法学范畴体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

首先,郭老师将实践法学基本范畴上升形成了反映环境法现象的次级、次次级范畴。随后郭老师深入剖析了“环境法学是否需要自己的核心范畴”这一问题,得出结论:除了宪法学之外的法学分支都不需要确定核心范畴,每一个法学分支学科各有其重点,法体系中追求的是法权最大化。最后,郭老师分析了以实践法学范畴体系为环境法学理论解释体系所具有的优势。

综合以上问题,郭老师得出结论:环境法学范畴是由实践法学基本范畴上升形成而来,也是实践法学范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宜将环境法学范畴分离出来、形成有独立核心范畴的体系。运用实践法学范畴体系可以系统周延地阐释环境法的所有基础性问题,可以运用这个理论体系对我国环境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检讨,并为环境法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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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