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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彦教授做客学术午间课堂第二讲,聚焦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创设

2023年3月15日,林彦教授在凯原法学院201会议室为师生带来了一场主题为《传统续造: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创设》的学术报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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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彦教授以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创设为切入点,开门见山地指出了本次讲座的主题和价值。他结合1954年宪法确立的立法体制及其运行情况,介绍了基本法律修改权的雏形,并且分析了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创设过程。

林彦教授特别提到,到1982年4月,新一版的宪法草案新增了基本法律修改权条款。从文本内容看,此时的基本法律修改权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其一,是权力行使的时间限制,即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二,是修改幅度的限制,即 “部分的修改和补充”。与最终的宪法文本相比,缺少了“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一限制。

他指出,基本法律修改权也代表了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律制度设计的一种模式,即在甄别的基础上,系统恢复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立法。这一变法模式主要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一是在甄别的基础上承认既有法律、法令的效力,以避免留下过多的立法及制度空白。二是在具体甄别的过程中,以是否能适应当时的形势和社会需求为主要标准,进一步确定既有立法的取舍。三是当时一批新的立法基本上以20世纪50年代的立法作为蓝本,调整对象涉及的领域具有较高的重合度。四是一些法律、法规的体例和具体内容也深受20世纪50年代制度的影响,避免了脱离国情的制度设计,又吸取了50年代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填补了若干制度漏洞,使其能够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最后,林彦教授指出,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创设及其所代表的变法模式受到了人事因素的深刻影响,法制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工作关系为在新宪法下常委会与代表大会之间权力配置及分工方案提供了现实的参考对象。

李雨萌:本次讲座中,林彦老师着重讲述了基本法律修改的相关学术问题。通过认真听讲座,我了解到作为现行宪法的一大创新,基本法律修改权不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行使的重要立法权,也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了一种历史经验的再现和升华。林彦老师提到,现行宪法是在总结1954年宪法实施后立法体制微调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的,这是一种重新激活了当年因现实条件所限戛然而止的改革试验。这一个案及其所代表的20世纪80年代初的变法模式,凸显了本土资源、制度传统在制度创设和改革实践中举足轻重的作用。总的来说,我了解到基本法律的修改具有独特的意义,具有通过续造传统实现继往开来的重要作用。

陈飞洋: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老师介绍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三个观念上的因素。其一,功能协调的理念,全国人大既要有民主代议功能,又要有有效议决的功能,为更好地分工提供了观念上的支持。其二,分工论,抓大放小,全国人大抓大,常委会放小,大小结合。基本法律和法律的分类也可以体现这种分工。其三,立法数量有限论,从西方国家过度法律化的现象而来,未雨绸缪地提出法律不宜太多的观点,尤其是基本法律不宜太多,意味着全国人大不需要太活跃地行使立法权,立法权应当由常委会积极行使。

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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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