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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沿问题第五讲“数据权益的知识产权保护”举行
2022年10月26日晚,法学前沿问题系列讲座第五讲“数据权益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腾讯会议在线上举行。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孔祥俊教授作为主讲人,对该主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探讨。
数据作为现代生活的基础媒介和重要资源,日益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观念。随着数字化背景下数据交易的蓬勃发展,有关数据界权与保护的议题也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孔教授指出,就数据权益的保护而言,真正具有争议的数据权益案例基本都发生在知识产权领域,因此,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对待数据问题就成了一个重要的课题。讲座中,孔教授就数据问题的法律和政策定位、基础性法律建构、数据权益与知识产权的契合性与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等相关内容展开了深度的讲解,并给出了实质性的建议。
数据权益的法律和政策定位
就数据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孔教授首先讨论了《民法典》对数据权益的留白性规定。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民法典》必然要对其作出回应才能反映数字时代的特色。然而,由于新兴事物存在概念上的模糊性与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对于数据是否能成为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学界与实务界尚存争论,因此《民法典》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只作出了原则性、留白性、宣示性的规定。其次,孔教授梳理了学界对于数据确权的不同流派。肯定说包括了债权、物权、衍生数据的邻接权等不同观点,但本质上都是以整体与构成要素为出发点来进行的确权。孔教授认为数据与传统权利不一样,不能简单纳入现有的权利体系,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必要求权利有体,因此数据可归入知识产权的无体财产保护,进一步要探讨的问题则是数据能否作为新的知识产权类型进行保护。对于数据产权的否定说,孔教授指出还是应赋予数据以产权,因为没有产权就没有激励,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此外,交易以产权为前提,若不赋予数据以产权的性质,也不利于数据的利用与交易。
就数据权益的政策定位方面,孔教授认为我国目前构建的数据产权架构既体现了数据集合与个人数据的相互交织,又允许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相互分立和相对独立,尤其排除了数据的绝对排他性权利。在司法实践层面,孔教授介绍了腾讯起诉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该案系首例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不正当竞争案,其判决明确了网络平台对于其所控制的用户信息所享有的不同性质的数据权益,同时厘清了网络平台不同数据权益间的权利边界。孔教授特别强调,该案反映出相较于早期可能针对单项性保护的探索,目前司法实践将朝着综合考量整体数据形态的方向前进。
数据权益的基础性法律建构
首先,孔教授就隐私、个人信息、数据的区分进行阐释,其指出隐私、个人信息和数据都以信息为保护对象,三者在纳入法律保护上存在先后相继的时序关系。互联网时代以来个人信息的保护由私密扩展到非私密的个人信息,而随着大数据相关技术的蓬勃发展,以个人信息为主体的数据信息集合因为具有高度的经济价值变得日趋重要,鉴于此,加强对集合性数据的保护很有必要。
其次孔教授介绍了数据保护的前提与基础。现行法律框架中《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以及数据安全的规定为数据共享和利用提供了重要技术基础,是数据应用的重要前提。孔教授专门分析了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在收集主体、目的、用途和管理的区别,并指出两种数据的区分为企业数据权益保护奠定了概念基础。
最后,孔教授认为大数据时代下更应关注“由重在许可到让使用者承担责任”的转变,注重如何发挥数据的使用价值、共享价值和流通价值,这属于动态的概念,而许可是一种基于静态的权利,如果预先许可过度,会限制数据的共享和利用。因此需要注意静态动态之间的转变。
数据权益与知识产权的契合性
孔教授认为,数据权益被纳入知识产权范围并不是偶然,由此阐述了数据权益与知识产权的契合性。
第一,数据财产具有信息性和无体性。孔教授指出,法学界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上是财产性信息,数据信息作为一种无体财产,天然地不宜纳入有体财产权利体系或类比有体财产的界权路径,而与工业产权具有类同性;第二,商业数据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技术层面上表现为数据可以被多个主体同时使用而不会被耗尽,能持续产生、无限积累。同时,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网络通信的普及大幅度降低了数据复制传输的成本,使得数据易于传播和广泛共享,从而进一步强化数据的非竞争性;第三,数据价值具有内生性,表现为数据的复制成本低,可反复发掘、提取、重复利用。孔教授进一步援引了舍恩伯克与库克耶在《大数据时代》中的观点,具体形象地描述了该特点。孔教授认为若将数据归入到知识产权,则或有必要创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类型;第四,数据的价值来自于隐含的,或可能发生、发掘的知识信息,此种特征使其与知识产权十分相似。数据既是信息的形式载体,又蕴含实质的知识含量。在此意义上,孔教授认为若将数据归入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对象为数据的内容,即蕴含的数据价值。
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
孔教授从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两方面论证了数据权益的特征和保护方式,认为数据法律关系受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制。就著作权保护路径而言,如果数据符合汇编作品特征且内容具有独创性,或数据构成作品的一部分甚至数据本身就是作品的话,那么数据可被视为著作权加以保护。就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路径而言,如果商业数据处于保密状态,那么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若对数据以商业秘密保护,可能在保密和利用价值两者之间偏向前者,从而有失平衡,在结果上有碍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实现和数据产业发展。
最后一部分孔教授介绍了主流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的途径。孔教授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具有的开放性、实用性以及独特的正当性依据,使其可以作为保护数据权益的工具。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具体权利,也保护一般性的权益,同时其具有“孵化性“,也可以对未来可能出现但当下还不能确定的权益进行预先保护。对于我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式,法院一般按照”双方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原告对于数据是否享有竞争性权益-被诉行为的损害后果-被诉行为是否有不正当性”的判断逻辑。其中特别需要论证的是数据权益的适格性。之后孔教授通过介绍典型案例,启发大家对数据权益保护利益平衡的思考。
最后孔教授提出,我国的数据保护要考虑数据的共享和流通,可以将这一方面的修改作为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亮点,将商业数据的保护纳入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从而尽可能发挥法律的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