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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教授做客凯原法学院“名家讲坛”第五讲,聚焦“罪刑法定与形式理性”

9月23日下午,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暨凯原法学院建院20周年系列学术活动“名家讲坛”第五讲举办。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以“罪刑法定与形式理性”为题,为凯原法学院师生带来一场精彩的线上讲座。讲座由院长彭诚信教授主持,张绍谦教授和于改之教授担任与谈人。800多名听众参加了本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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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诚信对陈兴良教授在凯原法学院建院20周年之际做客名家讲坛、为线上参会的广大师生提供了宝贵的学习机会表示欢迎和感谢,对陈兴良教授对于我国法学研究教育的杰出贡献表示敬佩,对其一直以来给予凯原法学院的关心和帮助致以衷心感谢。他表示,凯原法学院举办“名家讲坛”,希望师生在著名专家和学者的带领下,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自觉做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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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教授的讲座围绕“罪刑法定与禁止类推”“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展开,着重强调了“形式思维”与“实质思维”两种思维方法如何运用的问题。首先,他认为民法和刑法在思维方式上具有本质差别,刑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而禁止类推,民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进行法律续造,这是源于刑民在性质、功能与调整对象方面的差异。他强调罪刑法定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将犯罪限制在明文规定内,因而体现形式理性,具有形式正义的性质。

陈兴良教授指出,对于法律文本的遵从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将刑法解释与形式理性联系,阐释各刑法解释方法与形式理性或实质理性的对应关系,并表示,对于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应该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罪刑法定固然体现形式思维,也可以实现实质正义。司法实践当中,应注重区分使用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他以重婚罪为例,说明主观主义的司法观念,特别提出对于前置行为的非法性判断只能进行形式解释。

最后,陈兴良教授进一步阐述了刑法适用与实质理性的关系。他认为,在法律解释上,刑法更强调形式思维,民法更强调实质思维;法律适用上,应采取狭义理解,并不包括法律解释,因此可以采用实质思维方法,即“穿透式”的审查方法。同时指出,形式思维的判断需要注意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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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中,张绍谦首先赞同罪刑法定本质目的是保障人权。法律应当从本质上限制国家司法权、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在坚持形式思维的前提下,忠实于法律条文;在此基础上,办案时应当遵循于“有利于被告”原则。同时,他认为,对于法律解释和适用如何对应不同思维方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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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改之教授表示,陈兴良教授提出的罪刑法定、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都是刑法学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其在刑法学中的意义在犯罪论、解释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刑法解释的边界、刑法观等方面均有不同呈现。形式理想为形式的犯罪论、形式解释论、刑法解释的边界提供了思想资源,也为我国当前的刑法知识给予了理念支撑。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形式理性思想相对比较匮乏,而以道德、法律不分的法律伦理主义与“实用理性”闻名于世,形式理性在当下中国尤其具有重要意义。于改之教授认为,应当警惕实质解释,提倡形式解释,坚守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倡导语义解释是刑法解释的出发点。

彭诚信对本次讲座作总结。他表示,陈兴良教授的讲座体现了法律保护个人权利的永恒追求,两位与谈人在与谈环节也对讲座内容作出了深刻的理解与拓展。本场讲座深入浅出,旁征博引,结合案例与法条进行阐释,极富有理论深度和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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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凯原法学院建院20周年之际,“名家讲坛”旨在邀请著名专家和学者,围绕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展开探讨,引导全院师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法治中国贡献力量,奋力谱写凯原法学院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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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