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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原法学院学术午间课堂第五讲——互联网平台的法律主体地位举行

2022年3月30日,“学术午间课堂”第五讲“互联网平台的法律主体地位”在腾讯会议线上会议室顺利进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侯利阳教授从平台的定义出发,围绕特殊垄断主体学说、新规制学说以及元规制理论展开了系统而全面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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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侯利阳教授从四个方面介绍了互联网平台的核心特征。第一,平台是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者。第二,平台是交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第三,平台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第四,平台具有相当的规模性。接着,侯利阳教授从注意力经济、数据经济、跨业经营的角度介绍了平台的衍生现象及相关问题。

其次,侯利阳教授介绍了垄断主体学说的局限性。反垄断法的规制功能源于反垄断立法的模糊性,执法机构被赋予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其规制功能也存在限制,一是反垄断法不是专门针对特定行业的法律,而是全行业性的法律;二是反垄断法的实施还受限于反垄断法的特殊调整方法。比如新布兰代斯学派即从市场结构视角批评平台,但“大的就是坏的”的观点脱离了反垄断法的传统调整方法,本质上是哈佛学派结构主义的回归。在平台领域,反垄断法规制的实际效果存在一系列缺陷,包括反垄断罚款对平台缺乏威慑力,反垄断执法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头部平台的市场地位并未因反垄断执法而被削弱等。

随后,侯利阳教授介绍了新规制学说的理论缺陷。一方面,监管式看门人理论强调平台的监管作用,认为平台是“类监管者”,必须先于执法机构处理平台内的违法行为;自律式看门人理论强调避免平台的双重身份而产生利益冲突,遵循的依然是反垄断的分析路径,是简化的市场支配地位分析方式,也是结构主义分析的另一种表述。另一方面,将平台作为公用事业存在诸多逻辑漏洞,一是平台与公用事业在概念层面并非包容关系,二是公用事业的规制逻辑无法应用到平台经济,三是新公用事业主张对平台施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但该举措与传统公用事业差距太大。

最后,侯利阳教授提出了双重身份下的平台元规制。侯教授认为,互联网平台目前已经客观上具备市场组织和管理职能,现阶段不宜对平台进行全面规制,可利用“元规制”理论对平台进行间接性规制。具体举措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要求平台建立内部规则的制定机制。国家应当给予平台一定的信任,由其自行制定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内部规则。第二,建立平台内部规则的外部督促机制。如有可能,也可让平台提出体系性的建构方案,以及在相关争议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敦促平台尽快创设内部争议解决规则。第三,确立平台内部规则的外部审查机制。在这一方面应当考量的是,规制机构有权审查受争议的内部规则是否使得平台过度偏离市场组织与管理的中立性要求,以及该偏离是否会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等。

在报告会的末尾,与会同学就国际贸易中的平台主体地位、元规制理论等问题与侯教授互动交流,并感谢侯教授的耐心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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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