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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济法学讲座第19讲聚焦《两大法系背景下的作品保护制度》
2020年10月20日,张元济法学讲座第19讲——《两大法系背景下的作品保护制度》在凯原法学院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李明德教授为学院师生系统讲述了版权制度和作者权制度对作品的保护异同。讲座由凯原法学院副院长、凯原法学院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彭诚信教授主持,学院师生聆听并参与讨论。
李明德教授首先介绍了世界各国保护作品的法律制度,大体分为英美法系的版权(copyright)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作者权(author’s right)制度。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引进了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但在制定作品保护法时,却使用了汉字 “著作权法”而非“作者权法”,中国在清朝末年制定《大清著作权律》时,借鉴了日本作者权制度,使用了同样的表述“著作权法”,这种表述易将关于作者的权利法理解为关于作品的权利法。作品包含两方面的权利:精神权利(moral rights)和经济权利(economic right),英美法系对精神权利的保护并非通过版权法,而是通过隐私法、合同法、反仿冒法等其他法律保护;而大陆法系以作者为核心,并规定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不可转让和继承。
李明德教授指出,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保护表达方面,两大法系相同;在独创性的标准上,作者权法体系标准高于版权法体系标准,要求作品体现作者的精神、情感、人格,而那些仅仅体现了作者劳动、技能、判断、汗水和辛勤收集,或者不具有智力创造的表达,例如广播节目表、体育赛事直播、电话号码薄等,不能构成作者权法体系中的作品。作品的保护应由作者到作品再到著作权或版权,这对于解决字体等可否作为作品,法人、动物、机器等能否作为作者等问题具有关键意义。
关于表演、录音和广播信号的保护方面,李明德教授提出,相关权制度由作者权法体系创设,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而版权法体系则没有创设这样的制度,而是通过扩大作品的范围对表演、录音、广播信号提供保护,这也是版权制度关于作品独创性的标准较低的体现。
李明德教授指出,关于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权利的限制,不仅应当是明确列举的,而且应当是封闭式的,这一点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是一致的,而仅仅在《美国版权法》107条中有“合理使用”的开放式规定。对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12种情形,应当称之为“权利限制”,而非“合理使用”。
最后,李明德教授从历史必然性和法律体系角度,指明中国在对作者权制度和版权制度的选择问题上,已选择并应继续按照作者权制度保护作品。
现场互动中,学院曹博副教授、刘维副教授、郭美蓉博士后和各位硕博士同学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问题,李明德教授一一作出了细致耐心的讲解。讲座尾声,彭诚信教授作出点评和总结:在法律领域,在处理科技带来的新变革、新问题时,比创新更重要的是对问题本质的探究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