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闻
凯原法学院举行“网上直播打赏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
2020年8月29日下午,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网上直播打赏相关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在徐汇校区凯原法学院203会议室举行。本次研讨会采取线上多媒体和线下会议相结合的形式。来自复旦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天津科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的学者,来自北京和上海的相关法院、德恒律师事务所、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专家出席了研讨会。
研讨会由凯原法学院副院长彭诚信教授主持。他对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本次会议的主题及研讨背景。本次研讨会采用“学者-法官”交替演讲的方式进行,邀请各位专家学者畅所欲言,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交流。
会议中,与会专家学者认同随着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快速兴起,网络直播也逐步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网络服务平台、主播、主播服务机构等在其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各方主体都应因其付出的正当劳动与服务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和法律保障。由于其中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各种行为的具体法律性质以及基于具体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还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和细化,本次会议便是针对这些具体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以期为网络直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经验借鉴,也为我国网络直播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法律建议。
北京理工大学《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教授首先对网络直播打赏中的合同效力及性质予以分析说明。他认为在网络直播打赏中主要存在两个合同:用户和平台之间的买卖合同,即用户向平台购买虚拟财产;用户使用虚拟财产对主播进行打赏的合同。他认为打赏合同宜被界定为服务合同,而非赠与。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他提出可通过“家事代理权”来平衡共同财产与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由于打赏难以在比较法上找到借鉴,他建议应加强相关规则的研究,并完善平台经营者的管理规则。
来自北京的实务专家则从司法审判角度对网上直播打赏行为进行分析。首先,他以用户、主播、平台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分析了网上打赏和充值行为的法律性质,通过类型化的方式区分了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后果。随后,他详细列举了司法认定中的主要考量因素,具体包括:打赏的金额大小、打赏的资金来源、娱乐活动的合法性、夫妻财产的具体约定。
复旦大学法学院李世刚教授提出,虽然网络打赏在互联网环境下表现为新问题,但仍可通过传统法释义学路径得以解决。他提出两点建议,一是个案审查,二是用户主体的身份区分。个案审查时,需要考察打赏金额的大小、用户及家庭的实际消费水平等因素。主体区分上,不再以一种平等的主体身份关系去看待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可以赋予用户以金融消费者的身份。
来自上海的实务专家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探讨了围绕网络直播平台建立的法律关系以及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根据协议内容的不同,他将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分为劳动关系、合作关系及经纪合同。关于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由于网络时代网络行为的瞬时性特征,他认为问题难点在于确认打赏人未成年人身份的事实认定困境。关于网络用户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他总结了实务中一般做法。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及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教授首先对整个网络直播行业的背景进行了详细介绍。在直播行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她认为文化产业主要靠数字文化拉动,属于文化和知识传播的新方式。随后,她对行业监管的历史变迁予以梳理,总结了监管体系的特点,并提出监管呈现出日渐趋严的态势。她呼吁应给予网络直播等新事物、新行业一定的发展空间,在司法审判中应在对行业深入了解的基础上注重事实判断,通过比例原则的运用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诉求。
上海的实务专家提出,由线上网络服务所产生的诉争,其解决基础仍是传统的法律精神。网络打赏行为中,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于充值服务,具有明显的长期性行为的特征。他认为用户与主播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和法律关系,用户打赏仍然是基于其和平台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委托关系。他总结道,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扮演了不同的角色,行政机关需要对直播行业予以监管,司法则可以借助于公序良俗原则和比例原则平衡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
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指出网络直播行业正日益蓬勃发展,需要法律不断优化监管方式。他建议可以运用外观理论解释直播打赏行为中的法律内容。在网络直播行业中,平台与用户缔约,二者形成网络服务关系,主播并不是该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主播与平台的内部关系中,需要根据双方的协议内容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他认为,直播打赏是一种激励机制,由于网络直播的个性化和娱乐性,因此属于个性化的服务,打赏的目的也是为了鼓励直播者改善服务形象和质量,因此直播打赏不是一种赠与行为。
实务部门的专家指出,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正逐渐为大众所接受,满足了人们多元的精神需求,在未来网络经济发展中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模式。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会涉及虚拟财产的兑换,这种虚拟财产应当理解为一种债权凭证,用户在平台兑换虚拟财产,由平台与主播之间对虚拟财产进行内部分成,因此主播与用户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对于网络直播打赏这种新型的案件,司法裁判应当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这样才能引导新兴行业的良性发展。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刘海安教授围绕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金额返还问题作了报告。他指出判断打赏行为的性质和确定返还指向的具体义务人时,应当以返还要求的具体时间点为基础,不可以一概而论。在因配偶一方打赏引起的纠纷中,他认为需要看打赏人对打赏资金是否具有处分权和代理权。具体到返还请求的合法性判定时,他根据日常消费、赠与、附条件赠与等不同情形逐一进行了分析。
有实务专家首先梳理了目前我国司法裁判中出现的关于直播打赏的案件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具体的案由。在此基础上,他提出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判断应该考察用户与平台之间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而并不受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样态的影响。如果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应当认为法律行为有效,否则会影响交易安全。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胡凌副教授围绕直播打赏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作了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在国家对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保护趋严的背景下,对未成年人的直播打赏特别是大额打赏行为的处理应当注意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直播平台及未成年人监护人均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防止未成年人过度沉迷。未成年人打赏引发的诉争主要围绕事实认定而展开,核心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他对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手段,直播平台可以建立相应的合规措施,考虑将技术手段引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过程中。
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陈吉栋博士围绕成年人网络打赏的法律性质问题,对相关典型案例及学界的主要观点分歧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介绍了目前国内外网络直播打赏的商业模式发展现状,重点分析了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他指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通常涉及“用户-平台-主播”的三方关系,其中,用户与平台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主播向平台提供表演服务作为获取平台向其分配利润的对价,用户与主播成立以虚拟财产为标的的赠与合同关系。
在各位与会专家的报告结束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彭诚信教授对会议进行了总结,指出网络直播打赏作为新兴的业态,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传统民法理论的体系性运用。现代社会线上虚拟空间与线下空间交织,数字经济成了助推社会发展的一项主要动力,社会各界需要积极引导新兴行业的良性发展,企业也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最后,彭诚信教授再次向与会的各位专家及会务组成员表达了真挚的感谢。
至此,“网上直播打赏相关法律问题”会议取得圆满成功,与会嘉宾展示交流了前沿的研究成果,本次会议将有助于在未来进一步明确网络直播行业相关法律问题解决的基本路径,一场令人受益匪浅的学术盛筵就此落下帷幕。本次研讨会得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18ZDA145)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