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闻
凯原法学院举行“继续性合同:违约方解除抑或重大事由解除”讲座
12月9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民法典编纂系列讲座(沙龙)(十八):继续性合同:违约方解除抑或重大事由解除”在徐汇校区凯原法学院203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世远主讲,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彭诚信为主持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庄加园、肖俊担任评议人。
彭诚信教授首先介绍了韩世远教授,韩世远教授在合同法、比较私法领域拥有极高的造诣,其个人独著的《合同法总论》是我国极为优秀的合同法教科书,是研究中国合同法的重要著作。
韩世远教授从一个实际案例出发,提出“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首先,韩教授分析现行法框架内关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规则供给不足,虽然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对此在第353条第2款新增“违约方解除权”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存在体系和法理上的问题。然后,韩教授通过对德国和日本对于继续性合同解除事由的考察,从判例法和立法的角度认为继续性合同特别终止(解除)规则应从实质角度出发,尤其是注重重大事由及信赖关系破坏法理。因此,韩教授认为,我国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该通过规定继续性合同的重大事由解除替代违约方解除权,并相应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设计。最后,韩教授强调,在编纂民法典这一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节点,应从我国立法、司法国情出发,争取最大共识,合理设计继续性合同解除规则。
在评议阶段,庄加园副教授高度赞扬了韩世远教授带有建设性的风格和体系化解释的特点,从我国合同法和未来合同编立法的缺陷出发,认为重大事由解除规则的设想符合中国国情。肖俊副教授则简单介绍了意大利的立法例,并认为脱离教义学而从个案中抽取规范的做法存在问题。
在提问环节,韩世远教授就复旦大学班天可老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陈韵希老师和其他同学提出的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重大事由的界定、解除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答疑解惑,在场师生获益良多。
最后,彭诚信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从韩世远教授的讲授内容出发,强调解决问题应回归法律应然体系,研究问题应精细化,拥有国际化的视野和提出建构性的观点。在场师生再次对韩世远教授带来的精彩学术报告致以热烈的掌声,本次讲座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