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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原法学院举办“Why Should SOEs in China Have Stakeholder Boards”讲座
2019年11月25日,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吴世学在凯原法学院206室进行了题为“Why Should SOEs in China Have Stakeholder Boards”英文讲座。吴世学教授是香港大学科斯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日韩项目主任、亚洲国际金融法研究院创院及前主任、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凯原法学院沈伟教授主持本次讲座,并对吴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

对于传统的观点“股东利益最大化最有利于社会福利”,吴世学教授提出质疑,认为应当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在国有企业设置利益相关者委员会,第一,股东利益最大化不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形式;第二,公司法规定,公司拥有社会在责任,法条没有告诉我们应当怎么做,我们可以通过利益相关者委员会来做到。
吴世学教授用简单的公示计算,深入浅出地展示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经常对外界造成的破坏。公司如果将污染费、失业补偿等费用外部化,承担了更少的社会责任,利润增加,反而会生存下来。承担社会更多社会责任的公司会因为费用过高,竞争力下降而被驱逐出市场。
针对如何防止公司外部化的各种费用,吴世学教授提出的方案是,强制设置利益相关者委员会。关于利益相关者的讨论,吴教授认为在一开始实施这个制度时应当进行适当限制,仅包括: 环境、职工、消费者、社区,以后可以扩展利益相关者的范围。

通过利益相关者委员会制度来最大化社会福利是最有效率的途经。吴世学教授比较了这一路径与股东利益最大化路径、公司价值最大化路径的区别。他指出,与詹森的公司价值最大化理论不同的是,利益相关者委员会路径让利益相关者来决策,而不是仅仅由管理层做出决策。
在讨论利益相关者委员会的效率问题,吴教授以德国的监事会为例进行分析。德国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加入监事会和董事会,这类似于在监事会和董事会中加入利益相关者,由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共同决策。吴世学教授指出,依据德国监事会的实证分析案例,共同决策委员会的设置和公司利润、现金流的增长有相关关系。职工会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是仅仅为了自己短期利益作出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投票。
在英美法的发展趋势中,也有学者提出增加更多员工进入董事会的建议。面对可能会遇到的质疑,比如利益相关者委员会可能会降低决策效率、职工会要求高工资、打击投资者积极性、降低信息保密性,吴世学教授进行了回应,提出解决措施,并指出利益相关者委员会有更多的好处,例如增加多元性、打击CEO控制股东会、增加职工集体谈判的权力、使得公司更加民主化、挺高职工积极性。同时吴教授提醒大家注意,以上是理论上的好处,缺少实证数据的支持。
在提问环节,有学生提出,考虑到企业本来就要交污染费及其他税费,增加利益相关者委员会是否会给企业增加太多的负担。吴世学教授回应,首先,设立利益相关者委员会,是在国有企业中设立,特别是应当在世界500强中的国有企业中首先设立,不是所有企业都要有利益相关者委员会;其次,关于企业要在污染资源后再交污染费,而非决策一开始就阻止,吴教授表示如果董事会中利益相关者进入,那么就能发出声音,影响企业决策。吴教授最后总结,中国的国有企业与德国的企业有很多区别,需要更多去了解中国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来考虑利益相关者委员会如何设置。
讲座的最后,沈伟教授为吴世学教授赠送感谢状作为纪念。讲座过程中,观点碰撞,同学们受益匪浅,享受了一场精神大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