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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原法学院实践教学创新课程《税法案例研究》第四课开课

《税法案例研究》是凯原法学院实践教学创新课程之一,该课程借鉴了台湾大学税法教学模式,以小组税法案例分析为基础,由王桦宇老师、李俊明老师授课,聘请校外一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经理、合伙人以及具有多年实践经验的法官指导,旨在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强化同学们的基础税法、民法、行政诉讼法知识以及了解法律在实务中的运用。本次聘请的校外专家是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万学东和融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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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税法案例研究》课迎来了第四次案例分析。该案例是“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简称:中冶案),该案例是目前少数法院判决行政相对人胜诉的案件之一,显示了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技术日益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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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课程的2位博士研究生和10位硕士研究生自由组成四个小组,每个小组有一个星期的时间研讨案例以及30分钟的课堂展示时间,展示之后由校外专家进行提问、评议,最后由授课老师总结。在本次案例展示中,各小组围绕着“中冶集团工资薪金发放是否合理以及能否进行税前扣除”“中冶集团行为是否构成偷税”“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属于企业员工”“刑法和税法对虚开行为的认定”以及“交易行为与发票管理秩序的平衡”等问题进入深入探讨,加深了同学们对类似案件的认识,拓宽了思考问题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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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完毕后,万学东和戴明康分别做了评议。万学东先是称赞了同学们的表现和回顾了展示中所提到的主要内容,然后主要围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发〔2018〕28号)的相关问题进行评议,他指出第28号公告本身有上位法支撑不足、国家税务总局自我授权的嫌疑,如果第28号公告更加完美就会达到交易与发票秩序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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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明康首先称赞了本课程创新的教学模式,随后告诫同学们做一名好的律师要做到“大胆思想,小心求证”,即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要大胆思想,开拓思路,对于每种思路要准确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支撑,最后从“本案构不构成虚开发票行为”“虚开1.45亿能否税前扣除”以及“该行为是否构成偷税”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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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最后,王桦宇老师结合各小组的课堂展示以及校外专家的评议进行了总结,他指出第28号公告可能会使纳税人产生只要具有发票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的理解,深圳浅海区区块链税收征管方式可能改变纳税人“以票控税“的观念,以及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需要在“能征”与“不征”、“多征”和“少征”中做出选择,同时希望同学们能够多读经典著作,不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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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下课铃声的响起,本次课程带给同学们的思考会在课下继续延续。本课程鼓励创新和发散性观点、信息量大,观点碰撞激烈,到了下课时间同学们意犹未尽,期待下一次课程的深入讨论。

官剑威
周一佳
凯原法学院
张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