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闻
财税法系列讲座之第36期(交大税收法治基地第18期)顺利举办
6月19日下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少英教授以“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房地产税课征的正当性”为主题,在徐汇校区廖凯原法学楼204教室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一场精彩的讲座。本期讲座由凯原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老师主持,法学院多位硕博士研究生聆听了此次讲座。

本次讲座内容包括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介绍与房地产税的正当性辨析两大部分。在第一部分中,陈少英教授介绍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财税制度的新提法,剖析了《决定》提出“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原因,梳理了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变迁历史,解读了《决定》对财税制度的转变,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房地产税则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陈教授还提及了十九大后的财税改革走向,即财税体制改革进程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理念思路调整等。

在第二部分,陈少英教授以问题的提出、思辨和解决为逻辑线索,阐述了房地产课税的正当性。首先,关于土地公有制与房地产课税的“法理不通”问题,陈教授认为,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正从土地归属权向土地使用权转移,而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虚置产权,使用权才是核心权利。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作为征税的标的物。其次,关于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的“重复征纳”问题,陈教授指出,房地产税是居民换取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对价,土地出让金则是土地租赁的价格,二者不是同一概念。陈少英教授进一步指出,房地产课税在税法上不存在障碍,但是房地产税改革需要与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联动改革。

交流与谈阶段,在座同学就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经验及我国房地产税可能的优惠制度等问题与陈少英教授展开了交流讨论。

最后,王桦宇老师对陈少英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感谢,同时希望今后交大与华政法学院能够在财税法领域继续展开密切的交流合作。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此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