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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教授主讲凯原法学院教师论文工作坊2019年第1期“当法律邂逅基因编辑技术”
2019年4月24日,在2019年第1期的教师论文工作坊中,郑戈教授做了题为“当法律邂逅基因编辑技术”的学术报告,凯原法学院多位老师和同学参加了本期教师论文工作坊活动。
在报告中,郑戈提到,法律对科技风险的应对首先需要一种宪法层面的通盘设计。郑戈介绍到,对于如何应用宪法思维来将基因编辑技术等生物医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纳入法治轨道这一问题,现今诸多学者主要是从权利和权力两个维度去思考其总体结构。其中权利维度以哈佛大学科技政策与法律问题专家希拉·杰森诺芙的《重构权利:基因时代的生命宪制》为代表,而权力维度则以哈佛法学院的艾德里安·弗缪尔的《风险宪法》以及其同事桑斯坦的《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和环境》为代表。
此外,郑戈亦介绍了应对基因编辑问题的现有立法模式,包括:德国1990年的《胚胎保护法》;法国的生命伦理制度化模式;美国的国会拨款法案不支持人为制造胚胎用于研究、FDA监管和机构内置伦理委员会(IRB);英国的一事一议的行政许可模式。
在本次教师论文工作坊中,郑戈重点介绍了“贺建奎事件”中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对于“贺建奎事件”,郑戈认为其涉及到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包括:贺建奎施行基因编辑时所在的医院违反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7条要求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设立伦理委员会和第14条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伦理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的相关规定;贺建奎还违反了科技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6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贺建奎事件”所引发的中国应对基因编辑技术的立法工作,尤其是国家安全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2月26日发布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及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增加对基因编辑技术的相关规定,郑戈评议到:《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存在以下几点进步。第一,它区分了临床研究的风险等级,将“涉及遗传物质改变或调控遗传物质表达的,如基因转移技术、基因编辑技术、基因调控技术、干细胞技术、体细胞技术、线粒体置换技术等”列为高风险新技术,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如果获得通过,这将是“基因编辑”一词正式进入中国法律规范体系(第七条)。第二,它明确区分了临床前的实验室研究和临床研究,明确规定在人体上操作的临床研究必须由医务人员完成(第九条),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必须同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高级职称(第十四条)。第三,它区分了学术审查、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要求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应当通过学术审查和伦理审查,转化应用应当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第八条)。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存在上述进步之处,但郑戈亦认为其仍存在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如:在将哪些因素纳入学术审查的范围、哪些因素纳入伦理审查的范围这一问题上,该征求意见稿仍需要改进。此外,对于该征求意见稿,郑戈认为,其未对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目的是“为了治疗和预防疾病”还是“为了改良基因”予以区分,亦未对基因编辑的对象是体细胞还是生殖细胞予以区分,而基于上述区分的分类治理则是早已形成的国际共识。
在教师论文工作坊的最后,郑戈总结到:对于基因编辑所涉及的技术风险与伦理争议,应进行分类治理。对于前者,可以通过强化现有的专业化行政监管(科学行政模式)来加以控制;而对于后者,则需要通过增加透明度、强化公众参与、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塑造、完善伦理审查等共识形成机制(民主行政模式)来进行规制。这种整合了科学与民主、客观评估与共识形成的分类治理模式更有助于将科学研究及技术应用引向造福于人类的目的。
在郑戈报告后,何渊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如何处理和应对基因编辑问题作了评议,认为可以从伦理角度来解决基因编辑问题,因为伦理是一种底线思维。此外,宾凯也对郑戈的报告作了评议,认为关注前沿科学的发展很有必要,“贺建奎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破坏性实验。在谈及如何应对基因编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时,认为应对基因编辑问题,需要立基于基因编辑技术的具体细节之上。宾凯还认为,伦理冲突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只通过民主层面(立法)来解决基因编辑问题可能会过于单一,也要重视学者的参与,并形成“伦理、立法与司法”相融贯的制度来应对基因编辑问题。本期教师论文工作坊的最后,朱芒和徐向华亦对郑戈的报告作了简要的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