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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原法学院举办《电子商务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

4月17日,《电子商务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会议室举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上海交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教授主持研讨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斌,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伟东,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张卫刚先后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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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俊表示,《电子商务法》可以说是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既与其他法律有交叉,又创造了一套规则,它的立法体例并不同于部门法,其本质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中国当下的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的如火如荼,《电子商务法》的颁布也旨在解决实务中出现的各类纠纷,如何准确理解并适用《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条款显得尤为重要。适逢《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之际,此次研讨会的举办能够为电子商务法有关条款的适用和研究提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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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在致辞中表示,《电子商务法》就立法而言,既是对原有的涉及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梳理,也充分借鉴了相关国际组织和电子商务产业发达国家的经验,有效完善了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方面的立法规制,为电子商务产业的市场主体提供了行为指南,为涉及电子商务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提供了规范和依据。就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来看,电子商务往往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多发领域,需要立法的引导和司法的规制;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虽然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但其中涉及了较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有关内容。希望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能更为准确认定网络侵权责任,更好平衡权利人、平台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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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伟东在致辞中表示,以电商为主的平台经济已经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重要的部分,电子商务逐渐成为当下最为重要的经济模式之一,其在给公众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大大丰富了人们的选择。同时,中国电子商务事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搭售、误导宣传等。《电子商务法》既要解决领域内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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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刚在致辞中表示,科技革命中产生的互联网平台,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形态。平台经济成为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也是中国流通领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平台经济的背景中,平台治理成为当下立法、监管、司法以及产业界关注的重要议题。《电子商务法》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及责任是平台治理的重要议题,关系到平台经济的健康和长远发展,需要深入研究《电子商务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准确适用《电子商务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本次会议包含四个子议题,在议题一《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中,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黄浩,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庭庭长钱光文,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法务专家王丽娜先后做主题发言,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许春明作了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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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平对《电子商务法》中对平台主体和责任的独立化倾向持批评态度,法律责任建立在行为,而不是建立在主体上,应该回到对行为的分析和判断。是否区分电商和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否要区分电商平台责任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以及平台的独立责任与共同责任等问题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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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浩表示,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有四大类特点:一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显著增强。二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受到冲击。三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明显减弱。四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大打折扣。电子商务诉讼管辖标准也是对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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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光文以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例。电商平台经营者身份的判断有以下考量因素:网站的服务内容、涉案加盟信息网页的具体内容、被告网站的后台内容。电商平台经营者只要尽到一个诚实善良人的一般注意程度即可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关于判断被告是否“知道”网络用户发布侵权信息,可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信息审查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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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娜从阿里巴巴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入手,展示了通知—删除制度的变迁——15日等待期的出现与对电商平台的影响以及现实困境。15日等待期规则可能会引发知识产权恶意、错误投诉导致利益失衡。若权利人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获取了实质性诉前禁令,商家会损失严重,且在流程中无救济措施。应当将电商法第43条解释为免责条款,而非归责条款。她还进一步对“通知删除”规则和“初步证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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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春明作为议题一的评议嘉宾,对本议题中每一位发言嘉宾的发言题目进行了逐一点评,对于其中涉及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互联网对传统经营模式的改变与挑战以及如何正确理解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精彩论述。

议题二《电子商务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协调与衔接中,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宋健,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袁秀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陈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王杰先后做主题发言。孔祥俊作了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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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健对竞价排名引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裁判尺度进行了探讨。竞价分为显性适用与隐性适用,显性适用致使被告网站置顶,隐形适用需标明推广链接,都能起到增加交易机会的作用。在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的侵权判定尺度中,通常排斥显性使用,容忍隐形适用。随着消费者对于互联网环境下的费认知能力的提升,对于显性使用行为认定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尺度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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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秀挺讨论了电子商务法第40条的解释问题,即竞价排名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袁秀挺教授举出许多案例,表明“竞价排名不属于广告” 曾是司法共识。电子商务法生效后,这方面的认识有所改变,竞价排名是广告。对于40条,搜索服务提供商具有审核义务,有过错的,与广告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何“显著”标明广告?在颜色、文字、分区方面有何要求?还有诸如此类问题有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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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为表示,需要平衡电商平台、经营者、权利人等各方利益。陈为法官认为,平台权力很大,应当权责统一,不应只承担信使责任,而应当有裁判者的责任,如果仅承担信使的功能,将会使利益平衡受损,可能给权利人、经营者造成严重后果。浙江法院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之前,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可行的方案,在该法施行之后,是不是还要坚持,这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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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对电商法中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研究进行了探讨。他表示,版权、商标的明显侵权应采用删除规则,非明显侵权采用转达规则,专利的侵权一律采取转达规则,由“通知—删除”规则变为“通知—行动”规则。他还对必要措施、第三方评估、对知识产权人提供分层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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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俊作为本议题的评议人,对每位发言嘉宾的发言表示了肯定,并结合自己多年司法实务经验对其中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他回顾了中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阶段,总结了《电子商务法》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对通知删除规则的来龙去脉、共同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关系等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阐释。

议题三由阿里巴巴集团法务总监詹巍主持,并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处处长顾惠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唐震、拼多多法务总监王坚、苏宁易购集团法务中心法务副总监戚俊卿做主旨发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庭庭长钱光文作了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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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惠蓉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电商平台连带责任探讨”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她从“通知-删除”规则运用在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中的合理问题入手,探讨平台经营者的性质究竟为信使还是裁判者;对《电子商务法》84条进行了新解读,分析了《电子商务法》和《商标法》是否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讨论了商标案件的终止程序,以遏制抢注者肆意维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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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震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电商平台连带责任探讨”为主题进行发言。他以嘉易公司与金仕德公司、天猫网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上诉案为切入点,探讨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考量因素,分析了权利人通知发送适格性的判断要点。他认为,电子商务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应当遵守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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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坚以“《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为主题进行了发言。王坚首先介绍了“通知-删除”规则的演变与《电子商务法》 中“通知-删除”规则体系,从而引出了关于“通知- 删除” 规则的三点问题并给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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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俊卿以“‘知识产权投诉平台’的现状和问题”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电商法生效后呈现出以渠道管控为目的的投诉举报量增加、新增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相关举报案件的趋势,同时也存在中小商户品牌授权链路获取困难、渠道管控的对中小商户影响严重等问题,“通知-删除"规则的实施与立法初衷间存在矛盾,还需要立法上和法解释上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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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光文作为议题三的评议人,对于本议题中各位发言嘉宾表达了感谢。钱光文指出,本议题的发言嘉宾主要都是来自于具体的产业界,他们往往接触到的都是最真实的案例,相应的诉求在很大程度上也代表了产业界一致的呼声。因此,无论是对于立法者还是司法者而言,现实产业的需要都是不能忽视的。对于电商平台责任、“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以及平台如何保护正当权利人的利益等具体话题,钱法官也一一给出了自己的回应和理解,并在评议环节的最后认为司法中仍然有必要为法官留有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否则日后法官的作用将会被大大削减。

议题四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刘维主持,并由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徐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管理处处长李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刘维、杨浦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韩磊做主旨发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宋健作了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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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俊以“从规制权利滥用视角看电商法‘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徐俊庭长在对《电子商务法》42条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司法实践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权利滥用的泛化,二是平台治理的弱化。对于“适格”通知的界定,应当适度提高标准;对于“错误”通知的界定,应适当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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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弘以“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的落实”进行了发言。李弘认为,“通知”指的是“有效通知”,尽可能详细、充分; “及时”指的是合理时间,而非平台接到通知立即采取措施;“采取必要措施”指平台经营者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措施,以制止涉嫌侵权行为,且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为目的。接下来,他对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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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以“平台的注意义务与错误、恶意投诉”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对事前义务、事后义务、和事中义务分别进行了探讨。通过分析第83号指导案例、浙江高院(2010)浙知终字第196号案例、以及(2017)粤民终517号民事判决书,并结合《电子商务法》条文,对平台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做了区分。他还对错误投诉和恶意投诉的请求权竞合,以及两者的区分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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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磊以“《电子商务法》下平台注意义务的边界”为主题进行了发言。韩磊认为,电子商务平台需要承担基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建立义务、基于信息保存、审核义务、以及基于竞价排名的广告标注义务。他还针对“侵权预警名单”、“侵权红旗”、“信用积分”三方面,对平台扩展义务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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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健作为议题四的评议人,首先对今天发言嘉宾表达了感谢,也对议题四中的四位发言嘉宾的观点和内容表示了肯定。宋健认为,《电子商务法》作为新修订颁布的法律,对于大多数人而言都是比较陌生的。其中既包括了司法从业者,也包括具体的从业人员。其中例如有关“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适用,平台的注意义务及其边界等问题,在司法实务中长久以来也存在争议。如何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电商平台的特性,打击侵权行为的滋生,仍将会是电子商务时代我们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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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四个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之后,宋健主持会议闭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刘军华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助理、教授侯利阳作了总结发言。

张汇若 高丛 李娜
凯原法学院
许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