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闻

凯原法学院第二期“思源破产法沙龙”举办

6月30日,第二期“思源破产法沙龙”在徐汇校区廖凯原法学楼203会议室举办。本次沙龙的主题为“破产程序中的劣后债权制度——必要性、范围、法律适用中与最高院会议纪要的对接”,沙龙由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主办,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协办。来自上海、浙江、江苏、吉林、河南、四川、山东等省份的百余名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参与了沙龙活动。沙龙由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上海交大法学院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韩长印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剑锋共同主持。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张志军等领导出席了本次沙龙。沙龙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郁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齐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黄贤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解正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路少红,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陈冠兵律师作为本期的对话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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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军就沙龙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并对今后思源破产法沙龙的持续举办提出了几个方面的建议。

韩长印在对第二期沙龙的选题原因和讨论范围进行说明时指出,债权的顺位问题是一个立法问题,并且是个极为复杂的立法问题,因为各国在这方面的公共政策考量存在较大的差别。我国现行破产法大致规定了债权和股权受偿的六个顺位,即:(1)担保物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3)劳动债权;(4)税收和准税收性质的社保债权;(5)普通债权(含重整程序中的小额债权优惠受偿);(6)股权或者投资者出资。严格说来,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劣后债权制度,实际上早在2002年通过破产债权的排除性规定,将本属于劣后债权的债权给除斥了。法释【2002】23号第61条的具体规定是:“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实际上,上述规定中有些权利,比如破产企业的股权本来就不属于债权范畴。现行破产法对逾期申报债权的一概肯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对补充申报债权优先于股权顺位的规定,以及要讨论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第28条是否明确地创设了劣后债权制度。这些问题都有进行研讨和加以澄清的必要。

上半场的讨论主要围绕劣后债权的范围展开。路少红指出,我国目前的破产债权体系呈现出以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为核心的二元结构,但劣后债权制度在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其定义和清偿顺位,因此会议纪要的出台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之后,路少红就劣后债权范围所涉及的“私法债权与公法债权的关系”“惩罚性债权作为劣后债权”“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等问题进行阐述。黄贤华首先介绍了我国破产债权及清偿顺位的发展史,而后对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基本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债权采“中间顺位”方案,以及行政、司法罚款从除斥债权到劣后债权等规定作了阐述。陈冠兵通过弘捷电路(常熟)有限公司案件、温州江心海景酒店等破产案引出实务中设置劣后债权分组的现实需求,并指出会议纪要的一大创新在于肯定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担保债权以及普通债权的无效或者可撤销属性。郁琳指出,设置劣后债权制度是基于法释【2002】23号第61条的规定,该规定不承认某些债权能够以破产债权的身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概括清偿,而是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股东,而这违背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同时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不能消灭在破产程序之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债权关系,破产法的运行应遵循非破产法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齐明认为会议纪要第28条应该放在破产清算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并且股东的出资权益返还权应该作为绝对劣后债权。解正山副教授从美国“衡平居次”的立法史、股东贷款(债权)转为股权(Debt Recharacterization)等方面就关联企业间债权之受偿顺位问题作了深入、细致的阐述,并指出在美国,衡平居次原则从最初的母子公司之间的适用扩张到非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企业,甚至罕见地扩张至外部债权。

互动环节,与会嘉宾就劣后债权的范围、不同债权之间的优先性等话题与发言嘉宾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其中,俞巍、程顺增、郝朝晖、王炜、黄建洲、王灵奇、何欢等专家学者积极参与了讨论,并向大家分享了各自的实践经验,使得讨论深度进一步得到提升。

下半场主要围绕建立劣后债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问题展开。齐明对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的必要性提出了疑问。齐明认为,首先,在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前提下该条并无适用空间;其次,劣后债权从破产法的功能、私权驱动的理念和破产程序的体系等角度都无存在的必要;最后,规定劣后债权将导致债权人分组等问题的产生。郁琳对此进行了回应:首先,会议纪要的性质应明确为法院的共识而非司法解释;其次,我国破产法的部分规定过于简单化和原则化,因此法院有必要介入而不能拘泥于法条的文字;再次,劣后债权的规定在现实中是有必要的,也符合破产法的原则;最后,现实中的确还存在一些问题待进一步解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何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应厘清和区分劣后债权的两个含义。劣后于普通债权的劣后债权是基于权利的性质对顺位的安排,应通过立法解决,劣后于原本顺位的劣后债权是基于权利人的行为对顺位的安排,应由立法指引,由法官解决。黄贤华肯定了会议纪要的作用。在社会有相应需求的情况下,会议纪要的出台体现了最高院的担当和策略。

互动环节,与会嘉宾踊跃发言,就加入劣后债权的优势与弊端、会议纪要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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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致辞环节,王剑锋对沙龙主题进行了精彩的总结发言,并对远道而来的与会嘉宾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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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源破产法沙龙”是上海交大法学院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推出的破产法圆桌对话活动。每期沙龙均以破产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为主题,特邀对该期主题有专门研究的学者、有充分发言权的法官、有丰富经验的破产管理人作为对话嘉宾,以促进“破产职业共同体”的充分沟通与共同进步。沙龙鼓励学术界与实务界的直接对话,也鼓励不同观点的理性交锋和不同立场的换位思考。

应博程 祁诣曾
凯原法学院
许月
江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