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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ts教授谈荷兰合同法与中国合同法之比较

  受法学院院民商法研究所韩长印教授邀请,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的欧洲私法教授Jan M. Smits博士于10月17日上午在法学楼二楼多媒体教室发表了题为《荷兰合同法与中国合同法之比较》的演讲。韩长印教授以及来自民商法专业各个年级的硕士生、博士生共计30多人出席了这次讲座。

  Jan M. Smits教授首先简单讲述了荷兰民法典的相关情况,指出荷兰民法典之所以能够获得全球私法学者瞩目的原因在于梅耶斯教授(荷兰民法典之父)最初在创制这部法典时就坚持了“只管材料合用,不管来自何方”的编纂理念。并进而指出,比较法在立法与法学研究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采用比较法的分析视角往往更能更好地获致问题的解决之道。随后,Smits教授围绕合同法中三个基本性的论题: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效力规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在述及每一论题之时,Smits教授皆通过对比荷兰民法典(DCC)、欧洲合同法通则(PECL)以及我国合同法(CCL)三者的相应规定进行细致分析,并对牵涉其间的相关问题从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双重视角进行简要而不失精当的品评与解读。整个讲座逻辑谨严、架构缜密、恰如行云流水、一气呵成,加之Smits教授深厚的私法学养、生动的肢体语言,水到渠成般地成就了这次学术盛宴。

  讲座结束后,同学们针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侵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定位以及荷兰合同法与欧洲合同法的双向互动等诸问题与Smits教授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交流。

  韩长印教授对讲座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并与Smits教授以及部分听众合影留念。

魏磊杰、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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