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要闻

“学位纠纷的救济程序及其立法”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召开

2020年11月14日,“学位纠纷的救济程序及其立法”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凯原楼202会议室召开,来自教育部、上海市教委、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单位的二十余位专家和学者参与研讨。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出席会议并做主旨演讲,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周承出席研讨会并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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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党委书记、上海交通大学教育立法与服务基地主任汪后继主持开幕式并致欢迎词。

周承结合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学习,从近期召开的全国高校法治工作会议谈起,认为在落实全面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新要求下,讨论“学位纠纷的救济程序及其立法”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周承简要回顾了上海交通大学规范化办学、制度改革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向与会人员介绍了上海交通大学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基地近期建设的基本情况,并表达了校方希望将教育法基地尽快建设成为国家级智库,以能够为教育部、上海市教委等部门提供更多高质量政策参考的愿望。

本次研讨会的研讨主题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即第六章质量监督与救济部分)的修订完善。同时,研讨会还对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的法律效力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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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旨演讲中,王大泉向在座学者全面介绍了《学位法》的立法进程。他指出,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学位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学位分类、学位授权程序,是《学位法(草案)》的主要原则和方向。就学位纠纷的救济程序问题,王大泉结合实践案例,分享了个人对行政权力的平衡、学位问题的终局裁定、学位论文的质量监督等问题的学术思考。

专家讨论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学尧教授主持。各位专家学者纷纷发表了各自独到的见解。

上海市学位办主任束金龙认为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定位和具体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学位授予涉及学术权力、学位点授权涉及行政审批权,行政审批权和学校权限的边界需进一步思考。他提出,鼓励学生发表优秀论文的同时也应鼓励各个学校取消公开发表论文作为授予学位的硬性条件。

复旦大学法律事务室主任冯幸从学校管理及工作中遇到的现实纠纷案例出发,对《学位法(草案)》具体条款的修改完善提出了一系列的修改意见。冯幸抛出的“博士生导师”身份如何定性的问题引起了在座专家学者的热议。

同济大学校办副主任朱茂然对具体条文的文义解释问题提出了相关问题。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兰结合研究生工作实践,就专业学位的实践成果认定、申请学位的环节、撤销学位的告知程序等进行了探讨。

华东师范大学法律事务室负责人郑晨结合学位纠纷的相关案例,认为判断是否符合学位申请条件,应主要集中于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的认定。目前,在立法上,对于其他非学术规范方面的违纪是否会影响学位授予,尚存在法律空白。此外,在争议解决方面,她提出法律追溯涉及的申诉期在目前的规定中很模糊。

上海交通大学法律事务室主任赵秀举结合近几年负责的学校事务分享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需要解决的是消极要件的问题,并进一步讨论了评定委员会的权限和司法审查之间的关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李进付对当下一些热门学位纠纷案件做了学理阐述。他认为,一方面,应该由学校设置负面排除条件,在学生违纪违法违规时评价学生不具有学位授予资格,另一方面,由学位评定委员对学术水平进行专业评价。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朱芒分享了有关论文抽检的标准及学位授予的标准的思考。他提出,越是综合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术审查能力越弱,建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进行重新设计,应集中于重点对其进行负面审查。他还进一步阐述了,在制定《学位法》时,不应让它承担了太多职能。现有很多学位争议案件涉及的实质上都是学籍管理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学籍管理制度前置性解决。

上海交通大学重点办主任张国栋提出,学位授予评价标准是否需要拓展到整个人才培养全过程是需要思考的问题。而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他认为,目前只讨论了学生、导师的权利,如果有争议,学校如何维权也需考虑。此外,他提出学校的决策应该经由第三方,即省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来作审查。就学位条例,他认为学位、学科、学校三种跟学位密切相关的授予事务需要进一步理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黄宇骁分析了《学位法(草案)》的相关用语,认为表述可以进一步清晰。同时,他提出学术问题的最终决定由学校做出在形式上没有问题,是否应该如此则是另一个考虑。

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郁能文总结表示,在学校涉及的纠纷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讨论学位方面的立法问题很有必要。他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就如何减少制度运行成本,对学位制度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最后,王大泉对本次研讨会的研讨质量给予了高度的充分肯定,并呼吁各位学者能够继续关注学位法的相关议题。

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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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宸溪